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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爲名稱 對建築業企業未依法履行工程質量保修義務或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處罰
法律依據 【行政法規】《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号) 第四十一條 建設工程在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内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在保修期内因質量缺陷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yuán)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yuán)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五條第一款 本條例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shū)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shū)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
處罰種類 罰款
自由裁量基準
情形描述 15天内不履行保修義務的 裁量幅度 對單位:10萬元以上以上12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責任人員(yuán):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6%以下罰款
1個月内不履行保修義務的 對單位:12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責任人員(yuán):單位罰款數額6%以上8%以下罰款
1個月以上不履行保修義務的或者因遲延履行造成質量安全事故的 對單位: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責任人員(yuán):單位罰款數額8%以上10%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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