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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爲名稱 對涉及建築主體或者承重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沒有設計方案擅自施工的處罰
法律依據 【行政法規】《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号) 第十五條 涉及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xiàng)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築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不得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 第六十九條第一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涉及建築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沒有設計方案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房屋建築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yuán)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yuán)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五條第一款 本條例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shū)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shū)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
處罰種類 罰款
自由裁量基準
情形描述 建設單位 未造成安全隐患的 裁量幅度 對單位:50萬元以上65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責任人員(yuán):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6.5%以下罰款
造成安全隐患的 對單位:65萬元以上80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責任人員(yuán):單位罰款數額6.5%以上8%以下罰款
造成安全事故的 對單位:8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責任人員(yuán):單位罰款數額8%以上10%以下罰款
房屋建築使用者 未造成安全隐患的 5萬元以上6.5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責任人員(yuán):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6.5%以下罰款
造成安全隐患的 6.5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責任人員(yuán):單位罰款數額6.5%以上8%以下罰款
造成安全事故的 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責任人員(yuán):單位罰款數額8%以上10%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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